這樣説或者有點奇怪:我覺得在香港的語境入面,「唱作歌手」是一個有點被過分吹噓的概念。 不要誤會,我來不是要廢除「唱作歌手」這個能夠鼓勵更多歌手親自作曲作詞的優良文化,但我總覺得:在凡事講求親力親為的「唱作人」和那些長期也是飯來張口、依賴唱片公司 A&R 幫自己做歌的「純表演者」之間,大家似乎嚴重地低估了中間某類既不寫曲、亦不寫詞的「半唱作歌手」。 就好像麥浚龍吧。偶爾讀著論壇那些已成「月經」的林夕討論,例無虛發地都會看到人説〈弱水三千〉乃是林夕的代表之作,但同時總要煞有介事地宣稱「Juno 糟蹋咗夕爺呢首作品」——要評論一個歌手的唱功固然沒有問題(雖然我覺得「唱功」是個很怪異的概念),但這種恍如暗示著〈弱水三千〉的 credit 只屬林夕、講到麥浚龍在麥浚龍的作品中其實可有可無的論調,未免是對 Juno 這個創作意識頗強的人一個最大的侮辱了吧? 而觀乎網上輿論,我感覺到這種「唔係你作曲作詞,就唔係你嘅作品」的論調,有種漸見普及的趨勢。〈Dear My Friend,〉〈鏡中鏡〉等怎樣看來也是源自姜濤個人經歷的作品,縱然曲詞編監都由別人操刀,亦總不能強行宣判他只是偽創作人、一個音樂界的 freerider 吧(更何況他其實是歌曲的演唱者)?無論是 Mirror 成員還是 Juno、陳奕迅還是林二汶,為了 discredit 那些自己不喜歡的歌手而將「音樂創作」粗疏地約簡成「作曲」「作詞」兩個部分,無疑是對那些縱然不擅作曲作詞(甚至像林家謙般想嘗試與人合作看看有沒有新的火花)、但仍然想透過音樂表達自己的「半唱作歌手」一種連坐式的判刑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