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篇幅所限,上次只寫了三種翻唱層次較淺層的兩種:一種但求重奪母帶版權,力求 100% 貼近原著;另一種正面來説是創作者因應自己技術進步、音樂潮流變化下的與時並進,負面來説(不過又沒有必要太過否定這種翻唱的價值)亦可以説是以舊酒新瓶的方式來「吊住首歌條命」。而在我心目之中,還有一種更高層次的翻唱。在聽慣原曲的人的眼中,這種翻唱實屬斷章取義,每每甚至肆意扭曲了原作者的創作原意、粗暴地破壞了作品原來的音樂結構。然而在我這個連幾年前李逸朗曾惹來一片鬨動的《傻女》哭腔「劇場」版都覺得「幾趣緻」的人的眼中(失戀的人就是像他這樣啊),這些離經叛道的翻唱哲學,正正就是這種「超譯式」翻唱最大之樂趣所在。